1. 承租人的義務
1.1 承租人應確保所述車輛不會:
- 以任何非法方式運輸貨物,違反海關規定
- 推動或牽引任何車輛或拖車
- 參加賽車活動
- 由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人駕駛
- 在香港以外地區操作
- 由租客以外的人士操作
2. 駕駛執照及最低年齡要求
2.1 香港居民:持有香港身份證,並持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超過 5 年。如執照無法顯示已持有超過 5 年,需另行證明。最低年齡 30 歲。
2.2 海外客戶:持有有效護照(須顯示入境香港日期及入境標籤),並持有有效海外駕駛執照超過 5 年(如非英文,需附國際駕駛執照),並提供地址證明。最低年齡 30 歲。
3. 承租人進一步確認及同意
3.1 駕駛該車輛的任何人均沒有身體缺陷或未矯正的視力或聽力缺陷。
3.2 若承租人在過去 5 年內因任何駕駛活動相關罪行被定罪,須在取車前向公司聲明。
3.3 承租人有責任在取車時檢查車輛是否有損傷(包括刮傷、凹痕、磨損)。若還車後發現未報告損傷,承租人須負責賠償。
3.4 承租人未能遵守本協議任何條款,可能無法享受公司保險,並須對任何事故及維修費用承擔賠償責任。
4. 付款與罰款
4.1 租金、保險免賠額及雜費按本租約所列費率支付。承租人須提供本人名下信用卡,於取車時預先授權租賃保證金。
4.2 承租人不得使用車輛從事非法活動,並必須遵守所有交通法規。
4.2.1 承租人須承擔租賃期間所有法律責任及交通違規。
4.2.2 收到任何違規通知(非法停車、超速、隧道、紅綠燈等),承租人須支付所有相關罰款。
4.2.3 若 21 日內未繳罰款,公司收到警方通知,每張罰單將額外收取 HK$200 手續費,外加原罰款金額。
4.2.4 保證金將暫時扣留,直至違規確認解決。違法停車被拖車則所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。
4.4 提供滿箱油,須以滿箱歸還。還車未入滿油,不論差多少,劃一罰款 HK$500。
4.6 取車時若發現承租人不符第 2 條規定,已支付租金將全數沒收。
4.7 未出現或取消預訂,租金將全額收取,不予退款。
4.8 逾時還車,每 2 小時收取 HK$200 逾期費,直至歸還。
4.9 保證金及保險免賠額將於 30 個工作天內退還,扣除任何未結清費用。
預訂修改/改期政策
如需更改租期或車型,請使用確認電郵內「更改租期」連結自助辦理,政策如下:
- 取車 6 天或以上前:可免費自助更改租期/車型(經確認電郵內「更改租期」連結辦理)。
- 取車前 2–5 天:仍可自助改期,惟日後如取消,取消費將以改期當時之級別為下限(即不會因改期而降低取消費)。
- 取車前少於 2 天:不設自助改期,可遞交改期要求由本店審批,或聯絡本店(WhatsApp +852 5961 4354)。
- 每張訂單最多可自助改期 2 次;新取車日最遠為 90 天內。
- 改期後如新租金較高,須即時補付差額;如較低,差額將按取消政策百分比收取費用後退回原付款卡(5–10 個工作天)。
5. 保險與意外事故
5.1 承租人及附加駕駛者均視為汽車保險計劃下第三方受保人。第三方死亡/傷害最高 HK$1 億;第三方財產損失最高 HK$50 萬。事故、損壞或盜竊時,承租人須負責相應保險免賠額。個人財物盜竊或損失、人身意外不在保障範圍。
5.1.1 取車時可升級保險(CDW),減低免賠額。
5.2 發生事故時,承租人須:
- 營業時間內致電公司
- 立即通知警方,告知是否人傷或對方過錯需查明
- 取得涉事各方及證人姓名地址
- 在與公司討論前不得承認責任
- 不得拋棄車輛
- 未經公司許可不得自行維修
- 填妥保險索賠表並附圖示
- 營業時間外故障,致電緊急服務熱線
6. 取車及還車服務
6.1 承租人須於約定日期時間,將車輛連同所有輪胎、工具、文件、配件、設備歸還至本公司香港分店。
6.2 提前還車須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完成程序。
6.3 變更取/還車時間須提前 2 小時以上聯繫公司,視人手安排。
6.5 滿箱油提供,須以滿箱歸還。還車未入滿油,不論差多少,劃一罰款 HK$500。
6.6 如預訂車輛意外無法提供,公司有權以類似車輛代替,不保證同型號。
7. 責任限制
7.1 公司不對承租人或附加駕駛人之任何間接、附帶、特殊或衍生損害(包括利潤、收入、商譽損失)負責。
7.2 承租人免除公司對留於車輛內個人財物之任何損失或損壞的責任。
8. 附加條款
8.1 公司提供的租賃車輛無里程限制。
9. 一般條款
9.1 車輛型號和顏色無法保證,需視供應情況而定。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預訂之權利。
9.2 惡劣天氣:黃色/紅色暴雨警告、1 號或 3 號颱風信號生效時,租賃服務按情況調整。黑色暴雨、8 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懸掛或預期懸掛時,服務可能延遲或取消。以政府天氣建議為準。
10. 協議
10.1 本協議涵蓋公司與承租人之間之全部協議,取代以前所有理解和協議。
10.2 本公司保留定期修改條款及細則之權利,恕不另行通知,本條款之解釋權歸本公司。
10.3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,並需遵循香港之專屬管轄權。
10.4 承租人明白本條款並在預訂時受其約束。
11. 電單車損壞評估標準
11.1 還車時,本公司檢查員將依以下標準進行損壞評估,並以取車 OUT 時之檢查記錄及相片為比對基準。
11.2 評估類別與判定方法:
- 刈痕 (Scratch):表面漆面刈损,未劃破金屬。長度 ≤ 3cm 視為輕微;3–10cm 為中度;> 10cm 或多條同位為重度。
- 凹痕 (Dent):面積 ≤ 1cm² 視為輕微;1–10cm² 為中度;> 10cm² 或伴隨漆面劃破為重度。
- 破裂 (Crack):任何烈痕、斷裂、缺件 (Missing) 均視為重度,需更換部件。
- 銹蝣 (Rust):只計算租賃期間新增的銹蝣,輕微表面銹不予計算。
11.1 部件類型區分
「外觀件」(如整流罩、油箱、防撃杶、橋壳、排氣管护罩、跟踬护罩):影響車輛外觀但不影響行駛,上述輕/中/重度標準適用。
「機械件」(如掃梿、跳金杯、避震、煙狀、鍊条、刹車鐘/距、手把、樂恣負荷架):任何可見損壞均視為中度以上,需專業評估。
11.2 報價方式與付款安排
11.2.1 輕微損壞:現場報價,使用「車損及雜費押金」扣除。實收金額示於「還車結算」。
11.2.2 中度損壞:現場先拍照記錄,公司於 5 個工作天內提供正式報價。「車損及雜費押金」可暫扣估計金額。
11.2.3 重度損壞或需更換部件:必須送原廠或授權維修中心評估,報價期 5–7 個工作天。另外需計算「營業損失賠償」(見第 12 條)。
11.2.4 本公司保留選擇原廠或同級副廠零件之權。承租人不得自行維修除非事前獲得公司書面同意。
11.2.5 損壞評估如有異議,承租人可於 7 個工作天內提出複核,逆期視為接受。
12. 營業損失賠償
12.1 若車輛因承租人之責任損壞而需進廠維修,導致本公司無法出租該車輛期間,承租人需以下列標準賠償營業損失:
12.1.1 中度損壞:估計維修 1–3 天,按該車款每日公開租金之 50% 計算。
12.1.2 重度損壞或需更換部件:估計維修 3—10 天,按該車款每日公開租金之 70% 計算;超過 10 天以 10 天為上限。
12.1.3 需進口零件或原廠維修中心:另行計算,上限 30 天。
12.2 營業損失賠償金額記於「還車結算」,以「車損及雜費押金」扣除;押金不足部分承租人需補足。
12.3 若事故符合保險理賠,則賠償金額完全依保險理賠之免賠額及保險条款處理。
